2007年12月,陳壽福的律師接到通知,本案將於12月19日在深圳南山區法院開庭審理。由於深圳南山區法院是騰訊公司總部所在地,上海律師遊雲庭表示,審判結果可能不會樂觀。但是遊律師仍然堅持陳壽福只是民事侵權而非刑事犯罪的觀點。
遊律師發表文章指出:“雖然在民事法律上,修改他人作品屬於侵權行為,但根據前文中引述的我國刑法第217條只規定了複製作品進行營利達到一定標準的犯罪構成要件,並沒有規定修改他人作品的行為的情況,而在本案中,主要的涉案侵權行為恰恰為修改他人作品的行為。所以,Soff的行為不符合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,不構成此罪。”